6月1日起,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才可享受相关待遇;流产、引产补贴标准提高百元以上。
6月1日起,沈阳市生育保险将设定10个月的待遇等待期。
26日,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关于调整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沈劳社发[2008]23号),新规定将从今年6月1日起执行。新参保单位及已参保单位新录用的人员,在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之后,自缴费之月起在本单位连续缴满10个月后,才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该局医疗保险处工作人员介绍,此举旨在防止因部分参保者的投机参保,造成的生育保险基金流失,保障正常参保者的保险待遇。
对于在缴费期间所发生符合生育保险政策的相关医疗费用及生育生活津贴,可以在缴满10个月保险费用之后,按规定予以补报和补发。
此外,流产、引产人员医疗费补贴标准也将在6月1日起有所提高。其中,参保人员妊娠3个月(12周)以下流产(包括自然流产、人工流产、药物流产)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由原来的200元调整为300元;
参保人员妊娠3个月(12周)及以上,7个月(28周)以下流产、引产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由原来的470元调整为600元。
另外,胎头旋转术将不再享受难产生育保险待遇。妊娠7个月(28周)及以上引产的,则按正常产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记者 吴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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